您好,我想咨询一下离婚协议中有关精神赔偿的这一项 鉴于男方要求离婚原因,男方应一次性补偿女方精神损害费人民币现金叁万(¥30000.00)元整。上述男方应支付的款项应于2010年10月30日前支付完毕(附欠条)。然后另外写下一个欠条。
我想问的是,这样写有没有法律效应,如果他以后不给,能不能起诉他? 另外,他暂时无赔偿能力,写欠条有必要吗?
我想问的是,这样写有没有法律效应,如果他以后不给,能不能起诉他? 另外,他暂时无赔偿能力,写欠条有必要吗?
2010-07-28 22:35 qilan1……(山东-济南)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0-07-28 23:41
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视为双方构建了一个债权债务关系,直接打欠条即可,不用写“精神损害”等字样。欠条是此项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凭证。
2 110网律师 2010-07-29 08:12
属于真实意思表示,有效。若对方不履行。可起诉解决。详询15866799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