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先生与赵女士于2015年结婚,2017年赵女士生育了一对双胞胎女儿,此后就一直在家做全职太太 冯先生与赵女士于2015年结婚,2017年赵女士生育了一对双胞胎女儿,此后就一直在家做全职太太。冯先生出国深造,回国后在一家位于北京的跨国公司中国事业部任职,年薪100万元。冯先生在婚前购买了一套位于北京三环的100平米商品房,二人婚后又购买了两套北京三环120、200平米的房屋。三套房屋都登记在冯先生名下,冯先生名下还有奥迪A8轿车一辆,为婚后购买,并有存款100万元。2021年1月冯先生向赵女士提出离婚,欲与倪小姐结婚。赵女士不同意离婚。现尚未进入诉讼。冯先生同意孩子归赵女士,但不同意分割财产给赵女士,只同意按每月4000元标准支付孩子抚养费,赵女士想搞清楚自己在案件中的权利义务
2022-03-01 08:55 SA(湖北-武汉) 已有 5 位律师回答
1 李波律师 电话:13407870203 2022-03-01 08:58
你好,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哦。
2 张亮律师 电话:18604091120 2022-03-01 12:01
婚后取得的财产离婚时平分,孩子的抚养权以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为原则
3 程金霞律师 电话:15906603573 2022-03-03 15:03
赵女士可以通过法院诉讼要求分割婚内夫妻共同财产。
4 李大贺律师 2022-03-01 08:58
结婚自愿,离婚自由,但在结婚和离婚这两个方面,我们都应当认真对待,不可随意。虽然我们常说“一对不幸的婚姻结束,意味着两对幸福的婚姻的开始”,但并不是每起离婚案件都是如此。我们都不希望离了一次,再离一次,然后成为习惯。因此,你要对自己目前的婚姻做好充分的考虑,如果有信心离婚后自己身心能够得到彻底的释放,有信心组成新的家庭,在这新的家庭中能够获得幸福或者说是更好,孩子能够更好的呵护,如此以来尽快离婚可能是最好的结果,而如果你对这些方面还没有准备好或还在纠结,我建议你在离与不离这方面,再做考虑。
5 熊敏律师 2022-03-02 09:13
你好!根据你的描述,现回复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冯先生婚前购买的房屋,如没有婚后还贷,属于冯先生的个人财产;婚后购买的两套房屋,以及存款100万元,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4、如果诉讼离婚,对于双方共同财产一般是平均分配。但是,据你描述,冯先生对于婚姻破裂是有过错的,在分配财产方面应当适当照顾女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冯先生婚前购买的房屋,如没有婚后还贷,属于冯先生的个人财产;婚后购买的两套房屋,以及存款100万元,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4、如果诉讼离婚,对于双方共同财产一般是平均分配。但是,据你描述,冯先生对于婚姻破裂是有过错的,在分配财产方面应当适当照顾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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