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被撤销后,重新作出决定的法定期限是多少,履行的责任人是谁 荆政复决字[2021]19号: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撤销监利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11月17日作出的《土地权属争义处理决定书》(监政土决字2020)1号,并责令被申请人监利市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法定期限是多少天?
代表们拿着复议决定书,找汴河镇党委,其说法是责令市政府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要找市政府官员,去找市官,但进不了监利市政府大门,找县信访局,其说法是已经作出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是政土决字,要找资源管理局。找资源管理局,说决定盖的是市人民政府的章,不予受理,属行决定的责任人究竟是谁?官司打了三十多年,赢了三场,总解决不了问题,法院判决书能否起作用,行政复议决定能否履行?分述如下:
1986年11月14日,原汴河镇占用剅口六组(原南河一组)耕地面积274亩,创办张家湖渔场。
1987年6月原剅口乡政府与原南河一组协商形成了《关于张家湖渔场开发占用南河村一组耕地面积的处理意见》,其内容是该274亩耕地面积的所有权属原南河村一组。
2006年 3月20日,原监利县人民政府作出《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监政土决字[2006]1号决定书,确定争议的274亩耕地属于汴河镇农民集体所有。
2019年5月7日,洪湖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鄂1083行再1号判决书,决定撤销监政土决字[2006]1号决定。
2019年10月8日,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鄂10行再1号,决定维持一审原判。
2020年11月17日,原监利县人民政府作出监利市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监政土决字[2020]1号决定书。决定274亩土地所有权仍然属汴河镇农民集体所有。
2021年8月17日,荆州市人民政府作出荆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荆政复决字[2021]19号,决定撤销监利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11月17日作出的《土地权属争义处理决定书》(监政土决字2020)1号,并责令被申请人监利市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
2021年8月25日
法定期限是多少天?
代表们拿着复议决定书,找汴河镇党委,其说法是责令市政府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要找市政府官员,去找市官,但进不了监利市政府大门,找县信访局,其说法是已经作出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是政土决字,要找资源管理局。找资源管理局,说决定盖的是市人民政府的章,不予受理,属行决定的责任人究竟是谁?官司打了三十多年,赢了三场,总解决不了问题,法院判决书能否起作用,行政复议决定能否履行?分述如下:
1986年11月14日,原汴河镇占用剅口六组(原南河一组)耕地面积274亩,创办张家湖渔场。
1987年6月原剅口乡政府与原南河一组协商形成了《关于张家湖渔场开发占用南河村一组耕地面积的处理意见》,其内容是该274亩耕地面积的所有权属原南河村一组。
2006年 3月20日,原监利县人民政府作出《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监政土决字[2006]1号决定书,确定争议的274亩耕地属于汴河镇农民集体所有。
2019年5月7日,洪湖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鄂1083行再1号判决书,决定撤销监政土决字[2006]1号决定。
2019年10月8日,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鄂10行再1号,决定维持一审原判。
2020年11月17日,原监利县人民政府作出监利市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监政土决字[2020]1号决定书。决定274亩土地所有权仍然属汴河镇农民集体所有。
2021年8月17日,荆州市人民政府作出荆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荆政复决字[2021]19号,决定撤销监利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11月17日作出的《土地权属争义处理决定书》(监政土决字2020)1号,并责令被申请人监利市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
2021年8月25日
2021-08-25 08:24 193838(湖北-荆州) 已有 6 位律师回答
1 高志博律师 电话:18686729300 2021-08-25 08:33
你好,因有的情况说不够清楚,为便于了解沟通案件情况,慎重起见建议你直接携资料当面咨询或者加微信咨询,共同研究,为你作出详细的有针对性的解答,以免因信息不全、沟通不畅,解答有误。祝维权成功的
2 毕丽荣律师 电话:13049633889 2021-08-25 09:39
可以直接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来处理的
3 刘哲律师 电话:18841687472 2021-08-25 11:59
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来处理
4 何江律师 电话:19573137985 2021-08-30 19:06
到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
5 冯倩雯律师 2021-08-25 09:57
这个是以法院判决结果为准的。如需要进一步咨询,可与我联系。
6 陈晓云律师 2021-08-25 14:55
不服可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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