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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7年9月27日由一家劳务所介绍去一家公司做临时工,当时说好的18块一小时
我于2017年9月27日由一家劳务所介绍去一家公司做临时工,当时说好的18块一小时 我于2017年9月27日由一家劳务所介绍去一家公司做临时工,当时说好的18块一小时,做满2个月后就涨一块钱一小时,也就是19块钱一小时。那时只签了两个月的合同,第三个月就没给我签了。现在发第三个月工资了,劳务所不给我19块。要是去劳动局申请仲裁,要求劳务所给我19块,并且赔偿我经济损失以双倍工资发给我,因为第三个月没给我签合同。这样可以吗?
2021-05-12 11:42 jx210512DEXF(广东-惠州) 已有 位律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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