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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纠纷
房屋纠纷 于2008年3月开始抢修至2008年6月抢修完工。先此屋为3层:首层、二楼、天台。共两家人所有。我家拥有首层房产证,而二楼只有8平方得房产证在,天台是公共地方应与两家人共同拥有。但现在二楼的人说是通往天台的楼梯是他们建造的,不予首层的人上去。而且已经有长达半年的时间私自占有其公共地方。如果是上法庭的话,我们能取回我们应有的地方使用权吗?另外能问他收回占用地方的金钱吗?
2010-07-24 23:14 ihP5281(广东-广州)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0-07-25 00:09
1、天台部分属于两家共有,两家人都享有共有和管理的权利,都有合理利用的权利,任何一家在行使权利的时候不得侵犯其他共有人的权利。因此, 你方可以行使使用权。
2、除非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你方不能向对方收取占用地方的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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