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和买卖合同交房时间不一致,以哪个为准? 居间第五条写明居间合同效力优于甲、乙双方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之用所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如两份合同约定不同之处以居间合同为准。居间合同交房日期是乙方取得产证后三日内,买卖合同上是6月31号前,现在房产证已取得,贷款已放至卖方账户,卖方仍赖着不走,原因是没到买卖合同上约定的日期。请问交房时间应该以哪个合同为准,我是否有权利从尾款扣违约金?
2013-04-16 13:38 kama70……(上海) 已有 5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3年04月16日 13时50分
可以扣除违约金
2 唐政律师 电话:13917690418 2013-04-16 15:40
如果约定那份合同优先,就是那份合同优先
3 110网律师 2013-04-16 13:40
应以居间合同约定为依据。
4 110网律师 2013-04-16 13:49
依您所述应以居间合同为准.
5 110网律师 2013-04-16 14:16
合同讲究意思自治,既然双方已约定了条款的效力,那么理应按照约定以居间协议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