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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合同中不合理问题,在新合同法中有没明确补偿?
旧合同中不合理问题,在新合同法中有没明确补偿? 05年跟对方公司签署了一份合同,合同中要求人员工作天数按岗位分,每年在勤天数不低于300天及280天。我国双休及法定节假日共115天。在新合同法颁布后,想咨询下,对于这类情况,有没有补偿措施?或者应该怎么改善?
2013-04-15 09:59 shp922(四川-成都)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何青超律师  电话:15908728290  2013年04月15日 10时05分
你好,是需要支付加班费的。可以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2 毕丽荣律师  电话:13049633889  2013-04-15 10:18
有权要求支付加班费的
3 李小利律师  2013-04-15 10:00
你好,超过法定时间可以要求加班时间。 我的补充: 2013-04-15 10:00

要求加班工资。

4 都燕果律师  2013-04-15 10:01
如果在法定节假日加班那么是可以要求支付3倍工资的  周末加班是可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    平常延长工作时间是可以要求支付1.5呗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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