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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 怎么理解?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 怎么理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以及第72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之规定,  请问这两条怎么理解
2013-04-14 09:35 shenxi……(浙江-金华)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倪振杨律师  电话:13957965616  2013年04月16日 16时31分
涉讼事宜建议请律师提供帮助。
2 陈晓云律师  2013-04-14 10:18
一方有证据不提供,法院将推定证据内容对证据持有者不利。
一方对另一方证据有异议,但无证据或所提证据不足反驳的,法院会采信另一方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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