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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房租赁合同自然过户问题
关于公房租赁合同自然过户问题 我们一家五口,租宣武广内房管所的平房2间。租赁人我母亲,老太太于2008年9月13日去世,北京宣武公安分局,注销户口。公安分局已将我的户口变更为户主。街道居委会已出示证明,我长期和我母亲在一起居住,应依照合同法,房屋租赁合同应自然过户到我的名下。宣武广内房管所负责同志讲,过户到我的名下。需要老太太的其他五个子女签字,才给办理。我的五个姊妹,20年前相继各自成家,单立户。房管所这种做法是否符合合同法,我应该如何做,请明鉴。
2010-07-21 09:24 zif9689(北京) 已有 7 位律师回答
1 倪振杨律师  2010-07-21 09:26
可以要求房管部门出示需要遗产继承办理的相关依据以便核实!
2 赵亮律师  2010-07-21 09:46
合理。
3 孙新律师  2010-07-21 09:49
你可以说合理也可以说不合理,现在已经到了没有章法的时候,按照法律是这样的,但是这里面有利益,对其他子女不是很公平,建议找律师详细咨询。Q Q172409632
4 刘锐律师  2010-07-21 09:55
你完全可以要求变更承租人,因只有你一人符合变更条件。
5 孙新律师  2010-07-21 11:01
您好:您有权变更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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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李建成律师  2010-07-21 11:17
你有权利变更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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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王忠新律师  2010-07-22 21:00
您是符合条件的主体,房管所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单位是为了防止纠纷而采取的措施。房管所不予变更名字,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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