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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故意伤害罪
非故意伤害罪 一天,有两名消费者在饭店消费,不知因某些原因发生争执,经验者见状制止,却不幸因此遭到了一方的伤害
    《经霍州公安刑事科技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鉴定为:
     右额部只有眼睑方可见6.5CM伤疤,暂定为轻伤。
事经半年肇事者逃跑经两方公安协助将其逮捕,在此,希望可以有些法律意见,能够可以换回这段时间的委屈的合理判定。希望可以快速回贴。
2010-07-20 22:18 yangyu……(山西-临汾)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倪振杨律师  2010-07-20 22:27
直接请律师提供帮助吧!
2 孙新律师  2010-07-20 23:10
想问什么?能够可以换回这段时间的委屈的合理判定。?
3 孙新律师  2010-07-21 08:08
你的目的是什么呢?
4 王崇霞律师  2010-07-21 09:42
    表述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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