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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纠纷判决法律引用问题
物业纠纷判决法律引用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还是 
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为什么我的物业纠纷法院引用的第六条不是这样?
看案件直播视频是看不到速录员的屏幕也听不到任何声音这样的案件是不是不符合审理流程?
收到的没有也只有传票、诉讼状、诉讼诚信书,没有其他的
书记员拒绝给我看审理笔录。
2020-07-19 23:23 a66435……(海南-海口)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王竹律师  电话:15109839552  2020-07-19 23:52
有异议可以上诉
2 毕丽荣律师  电话:13049633889  2020-07-20 11:31
可以直接按照诉讼来解决问题的
3 冯倩雯律师  2020-07-20 11:42
这个是以法院判决结果为准的。
4 林超律师  2020-07-21 09:52
可以携带材料直接面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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