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汇融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诈骗公司,在2019年5月20日至2019年7月25日期间 河南新汇融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诈骗公司,在2019年5月20日至2019年7月25日期间,我被这家公司诈骗了十八万元人民币,盼有关部门和领导为民除害,铲除这家诈骗公司,让老百姓过上放心日子。这事我已报过警,但至现在未结案,请有关部门和领导,帮我早点结案为感
2020-05-22 17:57 ask202……(江苏-盐城) 已有 6 位律师回答
1 年遇春律师 电话:13723729928 2020-05-22 18:10
报警并提交证据。
2 李红英律师 电话:13722260656 2020-05-22 18:21
报警并提交证据。
3 李佺律师 2020-05-22 18:22
报警并提交证据。
4 李大贺律师 2020-05-22 20:43
注意(刑法第176、192条)非法集资风险的识别与防范。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表现形式:
1、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2、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3、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4、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5、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6、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7、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8、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9、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10、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资者要提升自身风险防范意识,形成风险自担意识,理性表达诉求,走正确的法律救济路径。
1、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2、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3、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4、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5、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6、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7、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8、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9、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10、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资者要提升自身风险防范意识,形成风险自担意识,理性表达诉求,走正确的法律救济路径。
5 110网律师 2020-05-22 21:22
向当地法院起诉
6 冯倩雯律师 2020-05-22 23:57
你好,被骗建议尽快报警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