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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澳融集团有限公司及重庆民行信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诈骗及非法集资
重庆澳融集团有限公司及重庆民行信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诈骗及非法集资 重庆澳融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民行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王晖,何珂,何育华,何育新还广大投资及员工的钱及给大家一个说法。我们是重庆市澳融集团民行信业的受害人。重庆市澳融集团民行信业资产管理有限,于2014年7月在渝北区注册,8月开始以居间人的角色办理融资业务,公司原法人王晖也是一直以来的公司实际控制人,5年中,采取各种卑鄙手段,欺骗出借人来公司办理资金借贷业务,并利用出借人不熟悉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等情况,竭力鼓吹:国家提倡p2p,我们公司正规合法,经过各部门批准备案,政府支持。公司用高薪十奖金十提成等金钱手段激励全体员工,为公司大量吸资。5年中,付给员工的收入达4000多万元,指使员工都按公司要求,统一对外口径宣传。在此期间,开办了国学讲座,金融增值,近郊一日游,砸金蛋,设立银卡,金卡,钻石卡,送汽车加油卡,超市购物卡,等一系例活动,来达到她们疯狂吸资的目的。
  今年初,该公司已经处于极其严重的亏损。王晖于2019年7月18日更改法人,骗残疾人唐伟当法人,并开始转移資产。2019年8月19日,王晖民行信业公司突然关停。目前据统计受骗的出借人近1000人,资金总额达2.03亿元。当出借人得知公司停业后十几天来,一批又一批出借人拥往公司,要求王晖退还本金,查淸資金去向。但王晖闭口不谈资金去向,在21位出借人强烈要求之下,只说了一句,投資的几个项目失败了。想用一句话来掩盖她一系列违规违法的金融诈骗行为。受害人欲哭无泪,多处上访,报案。渝北区经侦队也责成王晖做出清退。而王晖却再次采用欺骗手段,利用一些毫无价值的东西抵扣受害人本金,而抵扣的本金只能占60%的份额,另外的40%要受害人用现金来支付,再次对受害人进行欺骗,盘剥。近日又单方面推出一套所谓的“本   年兑付”方案,实则是在拖延时间,企图强行收割我们受害人的养老钱,血汗钱。大家通过各种方式与她建议沟通,均以公司没钱为由置之不理。现广大受害人只有寄希望于政府为我们做主,诉求如下:
  1、 有关部门监督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资金去向进行说明并出示所有证明材料。
  包括:
  (1线下产品1.3亿,王晖及公司全体员工对外宣传,所有单都有房产作抵押,但实际上与出借人所签的合同,所用借款人信息资料全是假的,而每份合同还附有公司董事长王晖担保;
  2、2019年初开设渝信网,推出的鸿拓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产品,(专项保理产品)近6千万元,这项产品,听公司一副总说:“是从别人手里买的二手”,按理说这产品如果是正规渠道来的,还在运行中,到期可付息付本,为何终止了,而王晖对此不解释。代表们一再追问王晖,得不到半点答复,我们怀疑这里面问题多多,肯定有很多見不得人的东西。请区金融办查证,揭露这里面的阴谋;
  3 、王晖用虚假合同骗取出借人资金,7930万元,投入到自已的19个项目中去了,直今不敢公开这些项目的经营情况。他把出借人资金投给自已的另外的企业去了,这行为纯属自融,严重违反国家金融法规。)
  4、 对其现提出的所有方案核实其真实材料,决不允许开空头支票;
  5、 对后续的清退工作进行全程监管,清退方案要大多数人签字认可。
  6、 如果王晖不能进行清退工作,则政府必须为民做主,彻查她及家人的所有资产,将骗走的钱归还给受害人。我们1000多个受害人强烈要求渝北区政府站出来为我们主持公道,维护正义,查实帐目,审计資金去向,为1000多个家庭追回本金。还社会一片青天,还家庭祥和安宁!
2020-05-21 22:03 王晖死骗子(重庆)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朱建宇律师  电话:15806729911  2020-05-21 23:14
尽快报警处理
2 曹先坤律师  2020-05-21 22:09
电话联系详谈,帮你们维权。
3 李大贺律师  2020-05-22 09:05
注意(刑法第176、192条)非法集资风险的识别与防范。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表现形式:
1、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2、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3、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4、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5、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6、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7、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8、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9、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10、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资者要提升自身风险防范意识,形成风险自担意识,理性表达诉求,走正确的法律救济路径。
4 冯倩雯律师  2020-05-22 12:24
你好,这是可以协商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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