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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小花钱包借款10000元,十个月还,实际到账10000元,但合同上显示借款12558元
在小花钱包借款10000元,十个月还,实际到账10000元,但合同上显示借款12558元 在小花钱包借款10000元,十个月还,实际到账10000元,但合同上显示借款12558元,2588元为居间服务费,目前已还七期,十期还完一共需还12137元,这个利息合法吗?还有居间服务费合理吗?可以申请退还吗?怎么解决
2020-05-11 08:47 ﹎ Leo.(上海-浦东新区) 已有 17 位律师回答
1 陈兵民律师  电话:16622352705  2020-05-11 08:49
发来合同具体审查
2 李晓航律师  电话:18646088498  2020-05-11 08:50
你好,年利率超过百分之二十四就不受法律保护了。
3 罗雨晴律师  电话:18075144330  2020-05-11 08:51
以自己实际收到的金额作为借款本金,最多要偿还本金及最高年24%的利息(如果约定的利率低于年24%,按照约定的低利率偿还本金及相应利息),具体咨询可微聊(手机微同号),我帮你分析下如何解决
4 邓桂霞律师  电话:13969523706  2020-05-11 08:59
只还上实收的加等额本金计月息2%内,一分不多还,坚决不再借网贷,具体可微信有偿帮算下依法应还几期
5 陆腾达律师  电话:17316794751  2020-05-11 09:05
年利率24%以下的属于法定债务利息,必须要还;年利率24%-36%期间的属于自然债务利息,想还就还,不还对方也不能强制要求你还;年利率超过36%的属于非法债务利息,完全不需要还。需要我帮你算下还到多少期就可以不还了或者每期只需要还多少就可以的话,可以加本律师简介中的微信,我帮你详细计算下。
6 郝廷玉律师  电话:15803118507  2020-05-11 09:14
网贷种类多 而且不讲理 也非常的难缠
微信联系本律师详细咨询 帮你具体计算分析合法性之后可以依法正确处理 比较安全
7 何江律师  电话:19573137985  2020-05-13 16:04
法定最高年利率为24%。
8 李可人律师  2020-05-11 09:00
以自己实际收到的金额作为借款本金,最多要偿还本金及最高年24%的利息(如果约定的利率低于年24%,按照约定的低利率偿还本金及相应利息),有需要可以告诉你怎么处理,手机微同号
9 代雨庭律师  2020-05-11 09:00
年利率超过百分之二十四就不受法律保护。
10 张向锋律师  2020-05-11 09:10
按实际收到款项,各项费用综合计算月利率超过2%的利息,你可以拒绝支付。
11 陈晓云律师  2020-05-11 09:30
远离网贷
12 宋丽伶律师  2020-05-11 09:55
按实际到账还款,年利率超过24%的部分可以拒付。
13 110网律师  2020-05-11 11:03
每个地区的赔偿计算标准不一样,每个省份的经济标准也不一样。建议直接咨询本地律师。
14 冯倩雯律师  2020-05-11 11:22
这个是民事纠纷,协商不成可以提起诉讼。
15 石亚男律师  2020-05-11 11:37
建议协商,协商不成可起诉维权
16 颜培卿律师  2020-05-11 13:38
按时间到手金额偿还本息
17 李大贺律师  2020-05-11 16:11
请注意“套路贷”违法犯罪行为的识别与防范。实践中,“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会以被害人先前借贷违约等理由,迫使对方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
二、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虚高的“借贷”协议金额将资金转入被害人账户,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随后便采取各种手段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资金收回,被害人实际上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贷”协议、银行流水上显示的钱款。
三、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会以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者通过肆意认定违约,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
四、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安排其所属公司或者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
五、软硬兼施“索债”。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索取“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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