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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问题
租赁合同问题 2015年1月1日,房东将房屋租赁给我。双方合同约定:租期三年,我交付相当于3个月租金额的押金,租金按月交付。如果我不按期交付房租,房东有权解除该租赁合同。2016年1月,我未如约支付租金。2016年2月,我收到了房东的书面通知:租金合同解除。我收到通知后,表示自己原先已经交付了押金,相当于3个月的租金数额。故尽管自己1月份未交租金,也不构成合同中所约定的“不按期交付房租”,故房东无权解除租赁合同。我该怎么办?
2020-04-30 21:41 ask202……(山东-烟台) 已有 6 位律师回答
1 刘中良律师  电话:13798385584  2020-04-30 21:42
合同不是约定得很清楚了吗
2 陆腾达律师  电话:17316794751  2020-04-30 21:45
按合同约定的来,具体可来电咨询
3 毕丽荣律师  电话:13049633889  2020-04-30 21:49
可以直接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来履行的
4 陈铠楷律师  2020-04-30 21:43
你好!根据合同的约定履行和处理,协商不好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诉讼处理。
5 冯倩雯律师  2020-05-01 12:35
你好,这个要参考你们签订的合同。
6 柳基伟律师  2020-05-04 17:35
你好,根据合同约定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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