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合同《协议书》有效无效案件 2012年二审终结之后,到本市检察院申请抗诉一月后寄来一份不予立案单。2013年到高院再审被驳回之后,本年又拿到一份新证据和发现被告虚假伪造证据,恶意反诉,一审法官却釆纳证据。又到省检察院控申处信访申诉,省检察院以2013年诉讼法209条的规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检察院抗诉或建议为由不予监督。可《立法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法律不溯及既往”那么为什么检察院能违反上位法《立法法》83条的规定呢?问律师我们已穷尽法律程序怎办。谢谢!
2020-04-17 21:11 ask202……(广东-深圳)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毕丽荣律师 电话:13049633889 2020-04-18 16:53
可以按照协议来履的
2 何江律师 电话:19573137985 2020-04-20 13:18
有签订协议的,按照协议约定执行。
3 冯倩雯律师 2020-04-18 12:25
有签订协议的,按照协议约定执行,没有协议的话协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