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开心法人首页人身损害法律咨询
学生在学校发生意外学校有责任吗?
学生在学校发生意外学校有责任吗? 事情缘由:             在学校上课时一个小朋友不小心用铅笔扎到了另外一个小朋友的眼睛!结果:             家长很配合、态度也很好,和积极的给受伤害的小朋友治疗了!目前状况:             现在已经康复出院,医院的意见是“将来一定会有影响,但影响不会很大”但是未 构成伤残级别!问题:             1、受害小朋友的家长要求对方给予一定的赔偿;对方见家长完全拒绝!!!             2、针对此事,学校是否有责任,他们承担多大的责任?             3、现在如果起诉学校和对方,有没有胜算?把握有多大?需要多少钱?如果赢了,能获得多少赔偿! 请专家给予解答!谢谢!非专业请勿扰!跪谢! 小朋友是一年级学生、在课堂上发生的事故!请仔细阅读题问候回答!请详细点!谢谢!
2013-03-23 21:03 inan95(河南-济源)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黄文坚律师  电话:18707853441  2013年04月01日 19时51分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2 110网律师  2013-03-23 21:08
如果学校不能证明其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就需要承担责任
3 110网律师  2013-03-24 10:36
学校不能证明其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就需要承担责任
4 110网律师  2013-03-24 14:44
1.《侵权责任法》规定: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承担责任。
3.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4.起诉的话需要交诉讼费,委托律师需要律师费。诉讼费由你先垫付,最后由法院判决各自承担诉讼费金额。
5.可以到鉴定机构或诉讼过程申请法院指定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获得赔偿的数额取决于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需要你提供材料经过计算确定。构成伤残的话可以要求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如构成伤残,农村户口与城镇户口差距很大。
相关法律问题
无写入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