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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9.3.31辞职,同年,九月二十四号又回来入职,当年的绩效发工资时只发了百分之六十
本人于2019.3.31辞职,同年,九月二十四号又回来入职,当年的绩效发工资时只发了百分之六十 本人于2019.3.31辞职,同年,九月二十四号又回来入职,当年的绩效发工资时只发了百分之六十,剩余的百分之四十年底发,到了年底就给我发了我重新入职的几个月绩效,以前的三个月绩效没有了,这样的做法有没有违反劳动法,我能要回1.2.3月份的绩效吗
2020-01-19 10:53 勇(天津-滨海新区)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罗雨晴律师  电话:18075144330  2020-01-19 10:59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2 刘永超律师  电话:17622816290  2020-01-19 15:46
你好!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凡属于劳动者应该享有的劳动报酬(工资、奖金、补贴等),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律师建议索要3个月绩效工资可按劳动合同约定与用人单位沟通协商,协商不成的可搜集证据向当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维权。
3 110网律师  2020-01-19 14:16
每个地区的赔偿计算标准不一样,每个省份的经济标准也不一样。建议直接咨询本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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