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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多方寻找未果的原告,我在起诉状中可否不再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对于多方寻找未果的原告,我在起诉状中可否不再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我是原告在一起遗产纠纷官司中,获知其中的某一原告已经失去联系,其电话地址不详且多方联系未果,但仍活在。判决书上是说“经本院合法传唤,(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请问我原告在接下来请求被告退回抚恤金的另一起民事起诉状中,为了节省诉讼时间,避免法院发布寻人公告、浪费太多时间,我原告可否在起诉状中干脆省略掉已经失去联系的该原告信息?也就是说明知这次最终还是不可能寻找到该原告,所以在起诉状中干脆不再将其列为共同原告!请问这样可否?
2013-03-17 17:53 chen17……(上海) 已有 5 位律师回答
1 白崇城律师  2013-03-17 18:27
失去联系不见得是放弃继承,建议直接由法院处理便可
2 张向锋律师  2013-03-17 18:56
法院查明后,会通知其到庭。
3 陈晓云律师  2013-03-17 19:18
不可以,法院会追加
4 袁文祥律师  2013-03-17 19:39
不能! 如需了解和帮助可与本律 师联系或面谈!
5 李军律师  2013-03-17 22:02
法院会追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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