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两高诈骗案件司法解释的相关咨询 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此款的善意取得诈骗财物,如果对方取得的是诈骗犯许诺的高额利息,本金跟利息不能形成对价,或者说投入只有10来万元却取得了300来万的高额利息,这样的算不算是善意取得呢?
2013-03-17 10:58 飞扬的我(河北-保定) 已有 5 位律师回答
1 李庆律师 电话:13520089695 2013-03-17 12:24
不属于,具体可以进一步咨询.
2 刘同发律师 电话:13663310543 2013-03-17 21:44
不算善意取得!
3 孙新律师 2013-03-17 11:08
不算善意取得!
4 孙新律师 2013-03-17 12:26
建议携带材料当面咨询律师,为之全面分析解答。
5 孙新律师 2013-03-19 00:22
不算善意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