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河马分期上分期了一个手机,将近3000的手机首付了400 我在河马分期上分期了一个手机,将近3000的手机首付了400,每个月还272,然后逾期了60天,违约金达到了380,算高利贷吗
2019-11-25 14:37 ask201……(天津) 已有 7 位律师回答
1 毕丽荣律师 电话:13049633889 2019-11-25 15:29
可以诉讼来解决问题的
2 天津东法律师 2019-11-25 15:38
月息不能超过2%
3 冯倩雯律师 2019-11-25 16:19
建议尽快归还欠款,保障自己的利益。
4 李大贺律师 2019-11-25 18:58
如果是每月等额偿还,以后的本金、利息要逐渐减少,这样总共下来,本息还要远远小于本金×2%×借款月数。具体计算,每个月的本金因该为(原始本金-已经支付过的本金),每个月的利息等各种费用≤【(原始本金-已经支付过的本金)×2%】。如果属于非法放贷、套路贷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只计算实收本金,利息、其他费用不予计算。
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本金(以实际收到金额为准,且应减去前期已支付费用)、利息(年24%以内绝对保护,年36%以内相对保护)要偿还。但是不合法的利息费用部分,在兼顾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可以拒绝支付。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过多支付的部分,债务人可以(协商、调解、诉讼)要回。债权人故意失联的,之后的利息不予计算。如果属于非法放贷、套路贷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只计算实收本金,利息、其他费用不予计算。当然,对方恶意催收的,追究其违法犯罪行为责任。
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本金(以实际收到金额为准,且应减去前期已支付费用)、利息(年24%以内绝对保护,年36%以内相对保护)要偿还。但是不合法的利息费用部分,在兼顾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可以拒绝支付。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过多支付的部分,债务人可以(协商、调解、诉讼)要回。债权人故意失联的,之后的利息不予计算。如果属于非法放贷、套路贷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只计算实收本金,利息、其他费用不予计算。当然,对方恶意催收的,追究其违法犯罪行为责任。
5 110网律师 2019-11-25 20:28
你好!需要结合具体的案情等相关证据来核算,可以委托律师帮助代理维权 ,请与我联系代理事宜。
6 闫燕律师 2019-11-26 13:10
年利率超过24%的部门不受法律保护,可以拒绝还款。
7 陈晓云律师 2019-11-26 14:09
联系贷款机构并与之达成还款方案,否则将面临贷款机构的起诉,利息超过年利率36%以上部分法律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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