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钱站贷了几笔款 但是合同上的金额与我实际的金额不符 这是 我在钱站贷了几笔款 但是合同上的金额与我实际的金额不符 这是不是属于阴阳合同
2019-11-16 11:37 傲宇(天津-滨海新区) 已有 10 位律师回答
1 蒙彦军律师 电话:13636813455 2019-11-16 11:37
您好 要根据合同内容判断
2 陈宇律师 电话:13774573086 2019-11-16 11:38
以你实际到手金额为本金。
3 刘平律师 电话:15823420251 2019-11-16 11:39
有没有合同约定呢? 可发合同给我,刘律师详细为你分析!
4 罗雨晴律师 电话:18075144330 2019-11-16 11:40
这是非法的。你可以加我简介里微信(手机同号)将情况详细说明,然后教你怎么处理
5 胡律助律师 电话:19828421485 2019-11-16 11:41
具体什么情况
6 韩委志律师 2019-11-16 11:51
根据合同内容判断
7 李大贺律师 2019-11-16 11:57
如果是每月等额偿还,以后的本金、利息要逐渐减少,这样总共下来,本息还要远远小于本金×2%×借款月数。具体计算,每个月的本金因该为(原始本金-已经支付过的本金),每个月的利息等各种费用≤【(原始本金-已经支付过的本金)×2%】。如果属于非法放贷、套路贷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只计算实收本金,利息、其他费用不予计算。
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本金(以实际收到金额为准,且应减去前期已支付费用)、利息(年24%以内绝对保护,年36%以内相对保护)要偿还。但是不合法的利息费用部分,在兼顾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可以拒绝支付。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过多支付的部分,债务人可以(协商、调解、诉讼)要回。债权人故意失联的,之后的利息不予计算。如果属于非法放贷、套路贷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只计算实收本金,利息、其他费用不予计算。
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本金(以实际收到金额为准,且应减去前期已支付费用)、利息(年24%以内绝对保护,年36%以内相对保护)要偿还。但是不合法的利息费用部分,在兼顾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可以拒绝支付。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过多支付的部分,债务人可以(协商、调解、诉讼)要回。债权人故意失联的,之后的利息不予计算。如果属于非法放贷、套路贷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只计算实收本金,利息、其他费用不予计算。
8 冯倩雯律师 2019-11-16 13:36
如果签订了合同,一般按合同执行,也可协商处理。
9 陈晓云律师 2019-11-16 15:30
远离网贷
10 杨小勇律师 2019-11-18 10:18
你好,需要视合同具体内容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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