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合同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十条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请问,承包人按合同约定,自己编制的一份工程结算书,邮寄给发包人后,发包人至今未与承包人结账,现承包人是否可以请求法院,要求发包人按邮寄的结算书的价款,支付给承包人呢?
2010-07-10 14:07 dudu20……(江苏-南通) 已有 6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0-07-10 14:53
不能,应对工程价款按照约定进行审核。
2 110网律师 2010-07-10 14:57
你合同是否约定了合同价格的条款,有没有约定审计的期限?如果有是否超出了约定的期限。可以起诉开发商要求支付款额。你这个案件我代理了几个和你类似的,都成功要回货款,可来电咨询13770336649
3 谷友军律师 2010-07-10 16:20
关键看你们合同中是否对此进行了约定。
4 孙新律师 2010-07-10 16:57
自己编制的一份工程结算书,如果明显不能成立,法院不会支持。
5 孟凡营律师 2010-07-10 17:12
你好,如果合同确有如此约定的话,可以适用上述《司法解释》条款;
如果需要专业律师帮助,可以致电联系南京孟凡营律师:13770788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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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10网律师 2010-07-13 15:44
首先,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结算逾期默认条款;其次,邮寄的方式及邮寄的内容需要有证据反映。如果以上两点没有问题,法院就可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