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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13日,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未签订办理劳动合同以及相关手续
2019年2月13日,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未签订办理劳动合同以及相关手续 2019年2月13日,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未签订办理劳动合同以及相关手续,劳动者因工作劳累导致
双手软组织疼痛不能正常工作.领完3月26至4月25日的工资后于6月28日向单位提出书面辞职报告,单位
负责人告知劳动者提出书面申请后必须再工作满一个月后才发放4月26至5月份的工资,交完辞呈若不再干
个月工资就不给,说这是他的规定,劳动者累的手疼不能干这是劳动者自己的原因,和单位无关,从入
职到现在整个过程中单位并没有告知劳动者任何工作管理以及相关的规定制度,单位做法是否合理?现在
劳动者要求单位支付自24月26日至5月份的工资在法律上是否合理?申请劳动仲裁和去法院起诉,相关部门是否受理,能不能胜诉
2019-09-30 23:37 无情(山东-枣庄)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李艳辉律师  2019-10-01 06:04
可以的申请仲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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