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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原是一名国企职工,2018年1月因个人原因辞职(解除劳动合同)
本人原是一名国企职工,2018年1月因个人原因辞职(解除劳动合同) 本人原是一名国企职工,2018年1月因个人原因辞职(解除劳动合同)。2019年6月原单位通知:2013至2018年度单位的高温费,暖气费,部分福利发放有误,现要求一次性退缴12670元。在7月10日前不交,将走法律程序。本人自从辞职后移居外省,无固定工作,靠打工月薪3000元维持生计,拿不出这笔费用。请问单位这么做合法吗?我该怎么办?
2019-06-26 10:56 何不为(新疆-乌鲁木齐)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毕丽荣律师  电话:13049633889  2019-06-26 11:26
这是可按照法律规定来处理的
2 潘建强律师  2019-06-26 11:29
你好,可以向法院起诉的。
3 姚志斗律师  2019-06-26 11:42
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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