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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29日晚我借朋友的轿车与摩托车相撞,致使对方随乘人员腿部受伤
2018年9月29日晚我借朋友的轿车与摩托车相撞,致使对方随乘人员腿部受伤 2018年9月29日晚我借朋友的轿车与摩托车相撞,致使对方随乘人员腿部受伤,我第一时间报警、报120、报保险公司,随后三方均到场勘察第一现场、救援伤者。一周后交警出示事故认定书,责任划分为五五。出事之后我未垫付,去医院探望过一次,由于对方情绪激动,之后再未敢正面接触。此后对方没有跟我联系过,直至19年5月9日接到我法院传单,告知对方起诉我和保险公司,法院传票显示:二原告赔偿救援补助3000元及诉讼费用。朋友在19年4月把事故车卖掉并过户,保险也于19年3月份到期。 保险公司是否还具有理赔义务?对方诉讼并未提及医疗费用、护工费、营养费、误工费等费用赔偿,会不会对方在开庭当日由他辩护律师提及此事?
2019-05-28 23:16 乘风破浪(陕西-西安)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康治斌律师  2019-05-28 23:25
建议积极应诉、答辩,保险公司应该理赔。
2 超级账号5律师  2019-05-29 17:18
您好!事故发生时保险未到期,故保险公司有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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