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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章工伤保险待遇第二十六条规定:“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保留劳动关系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章工伤保险待遇第二十六条规定:“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保留劳动关系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章工伤保险待遇第二十六条规定:“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相关待遇”,请问该职业病员工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还需要续签劳动合同吗?毕竟该员工退出工作岗位了,公司需要的是按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2019-05-23 13:38 我是大脸猫(浙江-杭州)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毕丽荣律师  电话:13049633889  2019-05-23 14:08
这是可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来履行的
2 张浩律师  2019-05-24 11:55
具体问题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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