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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技术工人,07年3月入职一家(韩资企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上班至今
我是一名技术工人,07年3月入职一家(韩资企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上班至今 我是一名技术工人,07年3月入职一家(韩资企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上班至今,签订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内容:车工。今年1月公司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进行组织架构调整,原所在部门取消,划归生产部门,公司以我工作量不饱和为由,擅自口头安排借调我下生产车间(注塑车间,吹瓶车间,丝印车间)做操作工。我可否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以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获得经济补偿金。
2019-05-12 14:03 王强(广东-江门) 已有 5 位律师回答
1 毕丽荣律师  电话:13049633889  2019-05-12 14:18
可以直接按照仲裁来维权的
2 年遇春律师  电话:13723729928  2019-05-12 18:59
有必要申请仲裁。
3 殷运健律师  2019-05-12 14:26
协商不成搜集证据申请仲裁维权。
4 刘祖虎律师  2019-05-12 14:40
申请仲裁维权
5 陈晓云律师  2019-05-12 15:40
有正式合同的,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即可;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即可;用工存在违法行为的,随时可离开;如有不发或克扣工资情形,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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