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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纠纷
如何纠纷 请问律师:以下请求能得到法官的支持吗?为什么?
诉讼请求:

一、 判令解除原、被告2009年11月04日签订的《投资款收条》协议。
二、 判令被告(小水站电一合伙人)返还原告投资款人民币陆万元(¥ 60000.00)及支付原告自2009年11月04日起至2019年03月19日资金被占用利息损35075.50元(0.5125/30日*60000元*3422日);并支付自2019年03月19日后,以投资款60000元为基数,月利率0.5125%的资金占用利息,直至款项全部支付完毕时止。
三、 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系同事关系,2009年10月份,原告宣称:“其姨夫(黄**)于2006开始筹建小水电站,相关手续已经办理到位,水电站建设规模3×1000千瓦机组,总投资在三四百万元左右,预计在2010年下半年首台机组就可并网发电。目前公司资金紧张,需要面向亲戚朋友集部分资金。小水电见效快,营运成本低,一般不会亏损,如果现在参与集资,明年下半年就可以得分红”。出于对同事的信任,原告同意在被告的名下出资参与水电站的建设。原、被告对相关事宜达成合意后,2009年11月04日,原告通过建行向被告打款80000元,其中60000元作为水电站建设项目的出资款,另有20000元作为借款,免息借给被告用4年(作为入股的前提条件)。当天被告向原告分别出具了一份《投资款收条》和一份两万元借款的《借条》。原告还要求被告出示其投资水电站所签的《入股协议》和向水电站转款凭证、提供四格小岩脚水电站建设的相关资料、并多次要求签订详细的入伙协议,被告一直推诿拖延不履行。
    之后,一直未见水电站并网发电的消息,还听说该电站在建设中,存在管理混乱的问题。直到有股东发觉该水电站存在非法管理,起诉到法院,(该股东的诉讼请求拖到高院才得到支持)才知道该水电站在2016年4月份已正式运营,2017年有盈利.原告未见过分红,被告也没有任何交代。原告多次提出,要求被告返还集资款,遭到被告拒绝。
    由于被告出具的《投资款收条》没有对出资所占股份比例、时间节点、盈余分配、 债务承担等事项作出具体说明,也没有对(被告)集资代表的权利与义务作出相应的约定,更多只是被告单方面意愿表示。
    另外,被告与原告签订协议后, 被告未征得原告的同意,私下以同一项目股份又同他人签订协议,同意他人在其名下参与集资,被告名下的各集资人也互不知道其他人参与集资的具体情况,事后被告名下所有集资人也没有形成共同意愿,也未重新签订新的书面集资协议来确定共同集资的关系。
    还有被告的入股协议是与个人黄**个人签订,并没有水电站单位加盖的公章,出资款收据显示,款项全部转给了个人,未进入水电站账户,显然与原、被告协议合伙入股盘县四格小岩脚水电站建设事实不相符。且被告所签的《入股协议》,已于2018年12月12日被人民法院判决无效。
在项目建设中的很多原则性、重大问题相继暴露,在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明知涉嫌非法集资的情况下,被告在2015年07月15日的股东会议上,还鼓动集资人继续集资往里投,并擅自签订了《盘州市四格小岩脚水电站内部股东会议决议》,且投资管理、资金使用混乱,公私不分,随心所欲。原告在四格水电站中扮演角色、所占立场及种种行径表明,被告有与他人有合伙诈骗的嫌疑。    
根据以上原因,原告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集资款收条》集资协议无效, 请求法院予以解除;且该协议无效是被告原因造成的,过错应由被告承担, 原告没有过错, 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应返还原告集资款6万元.同时作为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原告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
综上所述,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向贵院起诉,请予支持诉请。

备注:
1、 原告:被告名下的一集资人(以被告名下集资的有3人,被告名下的各集资人与被告集资时互相不知道,没有签订共同集资协议);
2、 被告:小水电站一合伙人;
3、 黄**:小水电实际掌控操作人;(该小水电项目共有6位合伙人,黄**私下找了5个人参与合伙,分别签订了入股协议,签订协议时5个合伙人互不知道出自己外还有其他人与黄**有合伙关系,最终6人也未形成共同合伙的书面协议,法院就此原因判决各合伙人与黄**签订的入股协议无效)




原告证据清单
1、《6万元投资款收条》内容:今收到原告交来的小水电站投资款入民币陆万元整(60000),此款是原告以被告的名义参与法人代表黄**的投资项目,属于入股方式,被告参与黄**的股份盈利,原告的投资股份随之盈利,被告的股份亏原告的股份随之亏。此投资款不退本金,如水电站要转让,所分得的款项按投资比例分配。用来证明只是投资款收条,不是详细的合伙协议。
2、《2万元借条》内容是:单纯借款2万元的借条,借期4年。(证明原告借款2万元给被告免息使用4年,作为入伙条件)。证明被告原告负有有偿义务,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3、8万元原告向被告转款的银行凭条:用来证明原告的款项是直接打给被告的;证明原告已按要求向被告履行了集资义务。
4、《法院判决书》:本案被告起诉黄**的判决书(法院支持本案被告的请求:退还本案被告全部投资款本金,并按0.5125%的月利率进行赔偿资金被占用的利息损失,诉讼费由黄**承担):证明本案被告与黄**签订的《入股协议》已判无效。
被告证据清单
2、 《借条》、《投资款收条》和银行汇款凭证:证明被告已经告知原告投资的项目名称及投资款项的实际收款人为黄河飞;证明原告自愿作为“隐名股东”进行投资的行为;证明共同承担亏损的事实。
3、 《本案被告与黄**入股协议》;《收款收据》:证明被告与黄**签订入股协议的事实;证明被告与原告投资的项目真实、合法;证明被告将原告的投资款项全部支付给黄**的事实。
4、 被告请律师与黄**打官司的相关资料与费用证据:证明被告为拿回投资款支出了合理费用(其中律师费3.53万元,诉讼费1.5795万元,财产保全费0.5万元,合计5.6095万元);证明被告投资亏损的事实。
5、 《高院判决书》、《中院判决书》、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证明被告对黄**隐瞒合伙人事件不知情,被告在此次投资中不存在过错;证明被告将原告支付的款项用于投资双方约定的项目,没有挪作他用;证明被告为拿回投资款项支出了诉前财产保全费0.265万元,诉前财产保全费保险费0.3737万元;证明被告为拿回投资款项已向法院申请执行的事实。
6、 原被告2017年12月1日21:24一次通话记录:证明原告对投资款去向及投资情况一直处于知情状态;证明被告已经如实向原告告知了投资情况。
2019-05-08 20:37 蛮蛮1472……(贵州-六盘水)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冉茂宇律师  电话:15186977502  2019年05月08日 20时43分
你好,可以加我微信,微信里面详细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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