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纠纷法律时效及如何应对 被继承人:于XX。病逝时间:2001年1月16日,未留遗嘱。房屋所有权证地址:北京市XX区XX街5号3号楼3单元5号,无不动产证属央企分房,系单位房改后私房,3居,建筑面积98.02平方米,使用面积68.03平方米。
继承人:于一。 于XX之长子,先于被继承人亡故,被继承人遗产应由其三个子女继承。与于二、于三、于四、于五为同父异母关系。
继承人:于二。于XX之次子。现居住于北京市。
继承人:于三。于XX之长女。现居住于上海市。
继承人:于四。于XX之三子。现户口及居住地为XX区XX街5号3号楼3单元5号。
继承人:于五。于XX之次女。现居住于日本。持有日本永久居住护照。
2001年1月,在父亲去世后的几天内,于二突然拿来一份写好的协议让大家签字,大意是余四、余三、余五三人在XX区XX街5号3号楼3单元5号各分一间房。于二、于一放弃。因与父亲同住,父亲的突然去世于四还不能接受,加之家里非常混乱,先是于四刚从银行取出放回家里的5000元钱丢失;再是于二因与父亲单位领导发生口脚,在于四家里满地撒泼打滚,还扬言要抬尸到卫生部去示威;三是因家里来的人多,大门都关不上,每天晚上于四和妻子只能到亲戚家去借宿,后来竟发现父亲一些重要的照片和遗物也丢失了;出于希望这些人赶紧离去的想法,也不愿与大家彻底撕破脸,于四就没有仔细看看协议的内容(协议后来也没有再见过)便签了字。
2000年,父亲单位房改,问于四是继续租房还是买房,于四回家问父亲,父亲说我活不了多久了,要买你买吧。于是于四交了房费。有收据及签字证明房费是于四交的。2002年父亲单位房管科为房产证下发一事找于四,说如果于四能写一份供暖费保证书,另外让几个继承人分别写一份放弃产权证明,就将房主更改为于四。于四将此事首先告知于三,不知她当时是否已与于二、于五沟通过,当即发来一份传真,证明于XX子女4人经协商将房主更改为于四。房管科说一份不成,但自父亲离世后,于四与在日本的于五就失去了联系,此事未果。
2012年,于五的日本老公死了,回国找到于三。7月份,于三通知于四说,她要与于五一同到于四家来散心。来后,于四渐渐的觉得情况不对,因为她们并不出去玩,而是整天在忙着给公安局、法院等国家机构四面八方打咨询电话。终于,于五明确提出让于四给她写一个上户口的证明。于三解释说:现在许多出国的人在国内、国外都上了两份养老保险(中国叫四险一金),于五的日本老公死了,虽然能享受日本老公二分之一的养老费,但还是少,上户口是为了办保险,现在于五已经49岁了,明年就不能办了;她还明确讲:将父亲的房产证改为于三、于四、于五三人共有。于四这才明白她们此行的目的了,于是明确的告诉了她们:“上户口我肯定不会签字,房产证写三个人我也不同意,房子是我买的,生气到法院去告我,但从起诉我那天起,你们就不能再到我家来了”。她们认为自己在3单元5号的权利被侵犯了,必须进行财产分割,于是要求于四办户口、改产权、卖房子,她们离开北京时拿走了于四家的大门钥匙以向于四示威产权,偷走了父亲的死亡证明以便于起诉于四。后来于四换了大门,她们还表示了质问。只是考虑到当时的经济状况或时间、地域等条件,才迫使她们没有进行下去。
2019年4月末,于一的次女突然电话通知于四,说于三要她写一个放弃3单元5号的证明,可能是要和您打官司。于是于四便与于三电话询问。于三说:据于五说,过二十年事情就不好办了。起诉后你们把房子卖了,你们可以得到200万,到郊区去买房子吧。
于四感到很痛苦,父亲在时,母亲卧床8年不起,于三来过一次、于五来过三次,来了也没有几天就走了。父亲不在了,于五十二年鸟无音讯,回来就要分家产,还要在中国骗保,这种人法律能支持吗?再者于四不承认2001年的协议,于三、于五却咬住不放;即使协议算数,2012年她们也来闹过,要求按均分三居室卖房子,她们很明白自己在3单元5号的权利已经被侵犯了,但时至2019年于四尚未接到传票,是否已超过法律时效?再者2001年的协议是否有效?
谢谢各位大律师指点。
继承人:于一。 于XX之长子,先于被继承人亡故,被继承人遗产应由其三个子女继承。与于二、于三、于四、于五为同父异母关系。
继承人:于二。于XX之次子。现居住于北京市。
继承人:于三。于XX之长女。现居住于上海市。
继承人:于四。于XX之三子。现户口及居住地为XX区XX街5号3号楼3单元5号。
继承人:于五。于XX之次女。现居住于日本。持有日本永久居住护照。
2001年1月,在父亲去世后的几天内,于二突然拿来一份写好的协议让大家签字,大意是余四、余三、余五三人在XX区XX街5号3号楼3单元5号各分一间房。于二、于一放弃。因与父亲同住,父亲的突然去世于四还不能接受,加之家里非常混乱,先是于四刚从银行取出放回家里的5000元钱丢失;再是于二因与父亲单位领导发生口脚,在于四家里满地撒泼打滚,还扬言要抬尸到卫生部去示威;三是因家里来的人多,大门都关不上,每天晚上于四和妻子只能到亲戚家去借宿,后来竟发现父亲一些重要的照片和遗物也丢失了;出于希望这些人赶紧离去的想法,也不愿与大家彻底撕破脸,于四就没有仔细看看协议的内容(协议后来也没有再见过)便签了字。
2000年,父亲单位房改,问于四是继续租房还是买房,于四回家问父亲,父亲说我活不了多久了,要买你买吧。于是于四交了房费。有收据及签字证明房费是于四交的。2002年父亲单位房管科为房产证下发一事找于四,说如果于四能写一份供暖费保证书,另外让几个继承人分别写一份放弃产权证明,就将房主更改为于四。于四将此事首先告知于三,不知她当时是否已与于二、于五沟通过,当即发来一份传真,证明于XX子女4人经协商将房主更改为于四。房管科说一份不成,但自父亲离世后,于四与在日本的于五就失去了联系,此事未果。
2012年,于五的日本老公死了,回国找到于三。7月份,于三通知于四说,她要与于五一同到于四家来散心。来后,于四渐渐的觉得情况不对,因为她们并不出去玩,而是整天在忙着给公安局、法院等国家机构四面八方打咨询电话。终于,于五明确提出让于四给她写一个上户口的证明。于三解释说:现在许多出国的人在国内、国外都上了两份养老保险(中国叫四险一金),于五的日本老公死了,虽然能享受日本老公二分之一的养老费,但还是少,上户口是为了办保险,现在于五已经49岁了,明年就不能办了;她还明确讲:将父亲的房产证改为于三、于四、于五三人共有。于四这才明白她们此行的目的了,于是明确的告诉了她们:“上户口我肯定不会签字,房产证写三个人我也不同意,房子是我买的,生气到法院去告我,但从起诉我那天起,你们就不能再到我家来了”。她们认为自己在3单元5号的权利被侵犯了,必须进行财产分割,于是要求于四办户口、改产权、卖房子,她们离开北京时拿走了于四家的大门钥匙以向于四示威产权,偷走了父亲的死亡证明以便于起诉于四。后来于四换了大门,她们还表示了质问。只是考虑到当时的经济状况或时间、地域等条件,才迫使她们没有进行下去。
2019年4月末,于一的次女突然电话通知于四,说于三要她写一个放弃3单元5号的证明,可能是要和您打官司。于是于四便与于三电话询问。于三说:据于五说,过二十年事情就不好办了。起诉后你们把房子卖了,你们可以得到200万,到郊区去买房子吧。
于四感到很痛苦,父亲在时,母亲卧床8年不起,于三来过一次、于五来过三次,来了也没有几天就走了。父亲不在了,于五十二年鸟无音讯,回来就要分家产,还要在中国骗保,这种人法律能支持吗?再者于四不承认2001年的协议,于三、于五却咬住不放;即使协议算数,2012年她们也来闹过,要求按均分三居室卖房子,她们很明白自己在3单元5号的权利已经被侵犯了,但时至2019年于四尚未接到传票,是否已超过法律时效?再者2001年的协议是否有效?
谢谢各位大律师指点。
2019-05-03 21:33 yhdvql(北京) 已有 25 位律师回答
1 陈铠楷律师 电话:15196613110 2019年05月04日 12时43分
你好!细看了你的陈述,现结合我的经验回复如下:
1、需要看是否属于遗产。对于房改房的性质,在购买为私房前,房屋属性为公房。你父亲于2001年死,但在2000年进行房改房的,房改房的归属,与出资很大关系。于四,有出资收据与签字,虽未更名,可以认定为于四的所有权。对于于四,可以主张为于四所有,不属于遗产。
2、于二让于四签的协议,如无证据证明欺诈和胁迫下签,那么协议有效的。如原本房产属于于四,不属于遗产,协议内容“余四、余三、余五三人在XX区XX街5号3号楼3单元5号各分一间房。”那么协议的性质为于四赠与余三、余五其中两间。对于赠与,如不是公证赠与,在交付赠与物前可以反悔的。目前,房产产权未办理到三人名下,未交付,可撤销赠与。
3、对于继承,首先是遗产才谈得上继承,如不是那就谈不上。现就如认定遗产继续分析。
根据继承法,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的规定。继承开始于父亲死亡,房产又真实存在,继承人应该知道,所以从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诉讼时效开始计算。于五,如果不知被继承人死亡事实,从12年知道开始计算。于四可以以时效主张抗辩。
4、家庭纠纷,建议协商和解。
如我的回答帮到你,望采纳为最佳答案,谢谢!
1、需要看是否属于遗产。对于房改房的性质,在购买为私房前,房屋属性为公房。你父亲于2001年死,但在2000年进行房改房的,房改房的归属,与出资很大关系。于四,有出资收据与签字,虽未更名,可以认定为于四的所有权。对于于四,可以主张为于四所有,不属于遗产。
2、于二让于四签的协议,如无证据证明欺诈和胁迫下签,那么协议有效的。如原本房产属于于四,不属于遗产,协议内容“余四、余三、余五三人在XX区XX街5号3号楼3单元5号各分一间房。”那么协议的性质为于四赠与余三、余五其中两间。对于赠与,如不是公证赠与,在交付赠与物前可以反悔的。目前,房产产权未办理到三人名下,未交付,可撤销赠与。
3、对于继承,首先是遗产才谈得上继承,如不是那就谈不上。现就如认定遗产继续分析。
根据继承法,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的规定。继承开始于父亲死亡,房产又真实存在,继承人应该知道,所以从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诉讼时效开始计算。于五,如果不知被继承人死亡事实,从12年知道开始计算。于四可以以时效主张抗辩。
4、家庭纠纷,建议协商和解。
如我的回答帮到你,望采纳为最佳答案,谢谢!
2 毕丽荣律师 电话:13049633889 2019-05-03 21:35
可以直接诉讼来解决问题的
3 北京孟宪辉律师 电话:18801091688 2019-05-04 01:40
诉讼解决,专业房产律师,详询来电微信
4 董毅律师 电话:13704034821 2019-05-04 19:47
遗产继承纠纷一般均不适用诉讼时效,遗赠除外。
5 龙宇涛律师 电话:13018210906 2019-05-04 22:52
您好,一、根据《物权法》规定,房屋所有权以登记为准。房屋登记在父亲名下,虽然,公房转私由于四出资,但如果没有足够证据证明于四借名(借父亲名)买房,则房屋应属于父亲的财产,父亲去世后,该房屋属于遗产,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法律依据:《物权法》
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二、如果当初房改时,在其他子女不愿意购买的情况下,才由于四出资购买,那么于四认为房屋属于自己的财产,于情于理还能说得过去。如果当初没有征求其他子女意见,直接由于四出资购买,于四以其出资为由认为房屋属于自己的财产,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如题所述,“房钱是按父亲工龄等计算的”,对于单位的房改房,房屋价款是根据工龄长短而定,工龄越长,房屋价款越低。很显然,因父亲工龄而享受的房屋价款优惠全部由于四有人享有,对其他子女是不公平的。对于于四的出资,可以视为父亲向于四的借款, 以父亲的遗产清偿;
三、2001年的协议,如果所有的法定继承人全部签字,则协议有效。各继承人须按协议约定继承遗产;
四、本案,已经于2001年签订协议(协议有效的情况下)对遗产进行协议分割,只是没有具体落实(办理房屋变更登记), 且房屋至今依然登记在父亲名下,没有谁侵犯了谁的权利,因此,2019年起诉,没有诉讼时效问题。只有在其中一个或多个继承人背着其他继承人擅自将房屋变更到自己名下,才涉及到2年诉讼时效问题。
五、根据问题描述,提问人对房屋的权属及诉讼时效问题完全不理解,有的律师的回复可能更加深提问人的误解。
如有疑问,可以追问或直接来电。我们可以本案情况结合法律规定为你详细解答。
法律依据:《物权法》
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二、如果当初房改时,在其他子女不愿意购买的情况下,才由于四出资购买,那么于四认为房屋属于自己的财产,于情于理还能说得过去。如果当初没有征求其他子女意见,直接由于四出资购买,于四以其出资为由认为房屋属于自己的财产,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如题所述,“房钱是按父亲工龄等计算的”,对于单位的房改房,房屋价款是根据工龄长短而定,工龄越长,房屋价款越低。很显然,因父亲工龄而享受的房屋价款优惠全部由于四有人享有,对其他子女是不公平的。对于于四的出资,可以视为父亲向于四的借款, 以父亲的遗产清偿;
三、2001年的协议,如果所有的法定继承人全部签字,则协议有效。各继承人须按协议约定继承遗产;
四、本案,已经于2001年签订协议(协议有效的情况下)对遗产进行协议分割,只是没有具体落实(办理房屋变更登记), 且房屋至今依然登记在父亲名下,没有谁侵犯了谁的权利,因此,2019年起诉,没有诉讼时效问题。只有在其中一个或多个继承人背着其他继承人擅自将房屋变更到自己名下,才涉及到2年诉讼时效问题。
五、根据问题描述,提问人对房屋的权属及诉讼时效问题完全不理解,有的律师的回复可能更加深提问人的误解。
如有疑问,可以追问或直接来电。我们可以本案情况结合法律规定为你详细解答。
6 孙新律师 2019-05-03 21:48
你好,若存在争议,建议起诉处理。
7 申维丰律师 2019-05-03 22:00
您好,建议直接诉讼来解决问题的
8 常路律师 2019-05-03 22:32
您好! (一)死亡时个人财产及其共同财产的一半为遗产。 (二)如果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没有遗嘱,按照法定继承; (三)遗产第一顺序继承:配偶、子女、父母; (四)建议法定继承人可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的,一般均分,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五)继承方式:如果法定继承人之间无争议的,到公证处做继承公证;如果有争议或无法提供继承所需材料的,向法院起诉,根据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办理。 (六)建议委托律师代理,详情请来电咨询。
9 徐卫东律师 2019-05-04 08:52
你好,如果无法协商,建议诉讼
10 殷运健律师 2019-05-04 10:05
离婚有两种方式可以选择,一是双方经过协商就孩子的抚养、财产的分割、债权债务的处理等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书面离婚协议后,携带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以及前述离婚协议书,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领取离婚证。另一种是协商不成或者任何一方都不愿意协商,坚持离婚的一方可持诉状、结婚证、本人身份证、未成年孩子的户口或者出生医学证明以及其他诸如可以证明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房产证、车辆登记证书等证据起诉到居住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离婚。法院将对夫妻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以及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进行法庭调查,予以综合分析,以认定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并根据查明的相关事实依法进行判决。既然对方不同意离婚,如果你依然坚持离婚,就只能向法院起诉离婚了。如果是第一次起诉离婚,而另一方又坚持不离,一般情况下法院是判决不准离婚的。如果一方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的六个月期限届满仍然坚持离婚,可再次起诉,届时法院基本上就判决离婚了。
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 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6、若需法律帮助,可以来电或微信详细解答。
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 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6、若需法律帮助,可以来电或微信详细解答。
11 赵江涛律师 2019-05-04 15:27
您好:
如果有有效遗嘱,按照遗嘱继承;否则按照法定继承;
我正在代理房产继承纠纷的案件,可以看我的案例;
可以委托律师帮助代理维权,请与我联系代理事宜。
如果有有效遗嘱,按照遗嘱继承;否则按照法定继承;
我正在代理房产继承纠纷的案件,可以看我的案例;
可以委托律师帮助代理维权,请与我联系代理事宜。
12 110网律师 2019-05-04 15:53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起诉
13 徐志远律师 2019-05-04 17:48
你的问题应该是1、房产的所有权属谁。2、于四的权利是否被侵犯了。3、2001年的协议是否有效。4、继承人提起诉讼的时效。我的意见是1、房产证(房改房一般都有私有房产证)或者房改买卖合同登记的名字为房产所有人,是父亲的名字房改时母亲在世属于父母共同财产,房改前母亲去世,属于父亲个人财产,如果是于四名字属于他们夫妻共同财产。2、如果房产登记是于四名字,属于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如果其他继承人强占或者大闹属于权力被侵犯了,如果不是,其他继承人到他居住的房产强占或者大闹也侵犯了他的权力。3、2001年的协议如果于一的三个子女和其他继承人都签字了该《遗产分割协议》有效,一个人没有签字协议无效,但是于一的三个子女签字放弃继承有效。其遗产份额由其他继承人继承(我认为不是赠与是放弃)。4、如果房产属于父母或者父亲所有,任何继承人都可以提起继承诉讼,2019年我认为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因为根据继承法和司法实践“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没有明确表示放弃(必须是书面或者录音录像证明)继承权的继承人视为接受了遗产继承,任何时候都可以要求继承分割遗产”。5、以上纯属个人意见,仅供参考,你们的继承纠纷,时间长,继承人多,比较复杂,还需要咨询可以电话联系我或者加微信手机号。
14 陈晓云律师 2019-05-04 21:58
没有过时效
遗漏继承人,协议应属于无效
遗漏继承人,协议应属于无效
15 罗建华律师 2019-05-04 23:25
建议起诉
16 闫小平律师 2019-05-05 08:22
需看具体情况以及相关证据的。
17 孙新律师 2019-05-05 09:28
没过时效,是可以起诉,让律师指导开庭就是了
18 王艳玲律师 2019-05-05 11:19
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关于2001年的协议要看具体内容和签署人员,如果按照法定继承分割,于三可以主张所有权或者多分财产,具体如何要根据具体情况和证据进行分析
19 超级账号5律师 2019-05-05 11:33
都是亲人,尽量
20 魏伟律师 2019-05-05 17:01
遗漏继承人,协议应属于无效
21 柳士荷律师 2019-05-05 21:12
可以起诉
22 朱君秀律师 2019-05-06 09:01
答:不是。理由: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法院审理后查明,不存在中止,中断,延长事由时,法院会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23 丁磊律师 2019-05-06 18:23
需据理力争,可以去法院起诉继承,诉讼专业,为了更好的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委托专业律师协助维权,如需帮助,可直接来电详谈。
24 胡爱军律师 2019-05-07 18:20
协商不成,可通过法院诉讼解决。。。
25 郑源良律师 2019-05-07 21:52
直接起诉维权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