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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与乙公司签订联营合同,甲公司将其租赁的商场中一处场地租赁给乙公司
司与乙公司签订联营合同,甲公司将其租赁的商场中一处场地租赁给乙公司 司与乙公司签订联营合同,甲公司将其租赁的商场中一处场地租赁给乙公司,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即向甲公司支付3000元的质保金,待双方合同终止后90天内乙公司未发生售后质量问题,则甲公司将质保金全额退还给乙公司。后合同到期后,双方又续签合作合同,在新合同中,甲公司将原质保金做了变更,将3000元转为管理费,但是并没有提醒乙公司,后双方终止合作,乙公司要求甲公司退还质保金,甲公司却称为管理费,不予退还,后乙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双方的合作合同均系甲公司起草,新合同条款变更甲公司并未就变更部分提请乙公司注意,且双方续时并未重新缴纳费用,乙公司只在第一次签约时向甲公司交纳了3000元质保金。 请分析以上情况,说明该合同属于什么合同,3000元理解不同怎样处理?甲公司变更3000元质保金性质时,应怎样做才能作为管理费收取?
2019-05-04 16:05 ask201……(吉林)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毕丽荣律师  电话:13049633889  2019-05-04 16:44
可以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来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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