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开心法人首页 合同纠纷法律咨询
我是房客,与房租租赁公司签订的租房合同是2018年8月16至2019年8月15日到期
我是房客,与房租租赁公司签订的租房合同是2018年8月16至2019年8月15日到期 我是房客,与房租租赁公司签订的租房合同是2018年8月16至2019年8月15日到期,半年一付押一;目前的问题是,房东上门收房,只因房租租赁公司跑路了,他们的合同是2017年12月至2020年12月,月付的形式,并协议未如期收到租金,15天后可收回房屋。作为房客,已付完所有租金,我的权益该如何维护?
2019-05-02 09:15 周兆荟(上海-浦东新区) 已有 7 位律师回答
1 年遇春律师  电话:13723729928  2019-05-02 09:43
按合同约定协商或起诉。
2 张向锋律师  2019-05-02 09:21
你已经支付租金,有权使用到租赁届满。
3 王珂律师  2019-05-02 10:11
那是他们的合同关系,你付了房租,且租赁公司有房东的转租许可,你就可以继续使用
4 尤辰荣律师  2019-05-02 10:28
你要根据你和出租方的合同约定,追究出租方的违约责任。
5 陈铠楷律师  2019-05-02 10:42
你好!根据合同的约定履行和处理,协商不好可起诉处理。
6 颜培卿律师  2019-05-02 12:03
让房东自行起诉去,你管你住着
7 左华军律师  2019-05-02 12:15
你已经支付了租金,房东无权收房,除非赔偿你的损失。
如果协商不成,建议起诉。
相关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