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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2012年前与一个A公司合作,把项目分包给A公司,A公司将项目成果提交给我公司后,我公司直接给
我公司2012年前与一个A公司合作,把项目分包给A公司,A公司将项目成果提交给我公司后,我公司直接给 2012年5月后,因A公司不能按时提交项目成果,我们也停止了与它的合作.A公司的员工甲在2012年5月前因为一直被A公司列为员工,因此也就被列入我公司的职工,2012年5月我们与A公司不合作后,员工甲也就没列入我公司的员工。
    但2012年7月份 这个员工甲突然给我公司来电话说我们用了他的身份证,我们感觉很气愤,目前员工甲已经向地税局投诉我公司,需要我公司写清情况,我公司感觉一直是被A公司欺骗,寻找A公司时发现已经于2012年6月倒闭。那么我公司该怎么向说明?我公司该承担哪些处罚?处罚有怎样的比例?当地税局给与员工甲回复后,员工甲是否还会一直追诉,我公司该怎么办?
2013-02-07 22:28 2011IS……(北京-海淀区)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李建成律师  2013-02-07 22:30
建议委托律师进行代理
2 刘青芳律师  2013-02-08 07:41
你好,可以提供相关证据给税务局工作人员,其它事项委托律师处理比较妥当!
3 张  静律师  2013-02-08 07:56
要看具体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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