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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8年11月13日与家政服务公司及月嫂本人还有总公司签订了2019年4月26日月嫂服务合同
我于2018年11月13日与家政服务公司及月嫂本人还有总公司签订了2019年4月26日月嫂服务合同 我于2018年11月13日与家政服务公司及月嫂本人还有总公司签订了2019年4月26日月嫂服务合同。于2019年4月10日接到临时换人消息,现按合同,月嫂及家政公司违约。需要他们退还我订金和违约金,但他们一直没有任何响应,工商部门介入后也没有履行退订金和违约金。现在是需要走公安部门还是司法部门处理呢?
2019-04-11 13:33 ask201……(湖南)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李保忠律师  电话:13840508677  2019-04-11 13:49
收集证据后可以诉讼解决的。
2 陈晓云律师  2019-04-11 14:17
根据合同约定处理,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直接起诉
3 冯倩雯律师  2019-04-11 15:02
你好,如果由于违约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
4 闫燕律师  2019-04-12 14:02
可以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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