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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者维权难!
打工者维权难! 我在一个事业单位打工,从2004年8月至2007年12月单位与我没有建立劳动合同,从2008年1月至今单位与我订立了每天上午工作四小时的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可我每天工作有十小时,我能让单位从2004年8月至2007年12月给我补交社会保险和每个工作日加班两小时的加班费吗?能让单位从2008年1月至2010年3月每个工作日加班六小时的加班费吗?还有加发拖欠加班费的补偿金吗?我现在与单位还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
2010-06-28 14:27 不方便说(天津)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张亮律师  电话:18604091120  2010-06-29 11:23
应当申请仲裁解决。
2 刘秀章律师  2010-06-28 15:05
可以要求支付加班费
但是你如果能正明你每天工作是小时的话,就不是非全日制用工,这样你可以要求缴纳保险,支付经济补偿金等
3 滕月辉律师  2010-06-28 15:06
当初有何约定?注意取证,可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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