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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者劳动合同期内死亡该单位两个月后没有任何作为应该怎么办?
劳务者劳动合同期内死亡该单位两个月后没有任何作为应该怎么办? 我爸爸是当地水厂厂长,两月前在自家中突发心脏病抢救无效死亡;他在该单位已经工作7年快满8年了,从进该单位起到今年每年签的劳动合同都完好保存,今年的劳动合同有效期到8月1日止。具体是这样的,他在死亡当天上午还是去单位上班的,就是中午回家休息期间突发心脏病的,医院开出了死亡证明内容是急性心肌梗塞引起的死亡,我姐夫是个医生,当时抢救的时候他也在场,所以尸检就不做了;现在已经过去两个月了,他生前的单位只是说可以退还这些年来所扣的养老保险的百分之多少的养老金,其实的一概没有谈到,我也上网查询过劳动合同期内死亡是应该有三个月以上的工资补助和丧葬费补助以及一次性一次性抚恤费的对吗?我应该怎么办呢?该不该起诉该单位,不起诉该单位此事他们就不闻不问了,请律师指导迷津,谢谢!
2010-06-27 13:05 ly5200……(广西-防城港)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李波律师  电话:13407870203  2010-06-27 13:58
你好:
(一)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休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丧葬补助费标准为 2个月的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3人以上的,为:供养1人的,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供养2人的,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供养3人或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二)从 2005年7月1日起,企业离退休人员因病和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救济金,下同)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1、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按本人死亡时上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数额的10个月计发。

2、企业退休人员、退职人员,个体劳动者、灵活就业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按本人死亡时上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或退职生活费数额的7个月计发。

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其按规定享受的 1-2个月生活补贴的月平均数,也一并作为计算一次性抚恤金的基数。

(三)企业、单位或死亡人员遗属办理申请领取一次性抚恤金手续时,因病死亡的,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通知单(或死亡地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火化证(当地政府未规定火化的除外,下同);非因工死亡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遭受意外伤害的证明和医疗机构死亡通知单(或死亡地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火化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上述证明材料和死亡人员身份证支付一次性抚恤金,并将证明材料复印件存档。

(四)企业离休人员、退休人员、退职人员一次性抚恤金由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后,原单位不再支付一次性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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