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日的《劳动合同法》是否规定企业必须为员工交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 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2006年8月到2009年12月,2007年8月续签一次,全部合同都有公司为我交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涉及我个人缴费部分,由公司从我的工资中代为交纳的约定。现在发现2009年5月到2009年12月公司没有为我交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但在这段时间内我个人缴纳部分,公司已经每月从我的工资中扣除了。另,公司为我办的《上海市居住证》是在2007年1月23日办的,有效期一年,2008年1月23日失效了,后来公司要求续办,但没有说明与交纳社会保险有什么关联,也没有强制性要求续办,所以我就没有及时办理。
我觉得公司该为我补交没交的保险,即使是我的原因导致公司无法为我交纳社会保险,公司也没有及时提醒我是我的原因让公司不能为我交纳社会保险。
我还觉得被公司克扣了工资,想要求公司如数给予赔偿。
我该怎么办?申请仲裁,可以追索哪些权益, 可以要求什么赔偿,怎样才能使仲裁院主张我的权利?
我觉得公司该为我补交没交的保险,即使是我的原因导致公司无法为我交纳社会保险,公司也没有及时提醒我是我的原因让公司不能为我交纳社会保险。
我还觉得被公司克扣了工资,想要求公司如数给予赔偿。
我该怎么办?申请仲裁,可以追索哪些权益, 可以要求什么赔偿,怎样才能使仲裁院主张我的权利?
2010-06-26 22:43 zjjack(上海)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0-06-26 23:14
当面咨询
2 李军律师 2010-06-27 10:52
1、可以要求补缴保险;
2、被克扣的工资可以要求返还;
3、你可以委托专业律师处理,劳动维权专业博客供你参考//lawyer_lijun.blog.163.com
2、被克扣的工资可以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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