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指定我为财产代管人,请问我现在该如何代管我父亲的财产? 我父亲于2001年与我母亲离婚后失踪,我于2007年11月向派出所报案;2008年5月,我家房子拆迁时,我奶奶和我父亲的拆迁款分在一起,村委会指定我姑父为我父亲的财产代管人(现在我父亲的拆迁款在我姑父手里);2010年3月,我向法院申请我父亲失踪,2010年6月,法院判决我父亲失踪,并指定我为财产代管人;请问我现在该如何代管我父亲的财产?
2010-06-24 11:49 sh139(上海-浦东新区)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0-06-24 11:57
管好财产,不要让财产损失。
2 110网律师 2010-06-24 11:58
代为保管他的财产,如你父亲失踪满四年,可以申请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后,你代为保管的财产可以作为他的遗产进行继承分分割.
宣告死亡的程序为:(1)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以宣告某公民死亡。有资格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和顺序是:①配偶②父母、子女③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④与被申请死亡的人有其他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2)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人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根据被宣告失踪人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终结审理的裁定或者宣告死亡的判决。
公民被宣告死亡的,应发生与公民自然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即被宣告死亡的公民丧失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能力终止;其原先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归于变更或者消灭;其婚姻关系自然解除,其个人合法财产作为遗产按继承程序处理。
宣告死亡的程序为:(1)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以宣告某公民死亡。有资格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和顺序是:①配偶②父母、子女③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④与被申请死亡的人有其他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2)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人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根据被宣告失踪人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终结审理的裁定或者宣告死亡的判决。
公民被宣告死亡的,应发生与公民自然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即被宣告死亡的公民丧失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能力终止;其原先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归于变更或者消灭;其婚姻关系自然解除,其个人合法财产作为遗产按继承程序处理。
3 袁文祥律师 2010-06-24 12:01
只能管理,不能处分,等申请宣告死亡后再开始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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