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底,某村委会将70年代村办林场发包给我,并签订了土地承包协议。是否经过民主原则我也不清楚, 2003年底,某村委会将70年代村办林场发包给我,并签订了土地承包协议。是否经过民主原则我也不清楚,据本届村委会说没有经过民主原则。今年3月A组拿出63年县政府颁发的山林权证,认为村委会私自发包,要求村委会归还我承包的土地,镇政府也下达了“停止经营,维持现状通知书”,停止经营损失由谁承担?我承包的土地协议有效吗?如果无效将如何处理?有哪些法律法法规依据处理作为?
2010-06-24 10:49 720989……(安徽-宣城)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刘永斌律师 电话:18611399858 2010年06月24日 10时57分
因所涉因素较多,建议你带材料当面咨询律师为上。
刘永斌律师—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电话:13910531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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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孙新律师 2010-06-24 11:24
停止经营的损失由你和村委会共同承担。你承包的土地协议无效。无效就是恢复原状。法律依据是农村土地承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