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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内双方的植树承包合同要求终止是否要求赔偿
合同期内双方的植树承包合同要求终止是否要求赔偿 甲方是国有事业单位,乙方是甲方的退休职工,乙方在职期间与甲方签订了植树承包合同,当时乙方是甲方的主要管理人员之一,没有经过招投标也没有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就自己订立了合同,合同载明甲方的土地有乙方承包植树和看护管理,到期时按照甲乙方各占20%和80%的比例分成,由于到期后乙方不愿意采伐,经双方对所有树木估价后,乙方向甲方缴纳了20%的分成款项,重新续订了合同,现在由于地方政府和甲方调整生产土地,需要将所有树木采伐掉,乙方不同意采伐,要求甲方给予剩余期限内树木增值的收益,但是合同中明确规定“承包期内,国家、地方政府和甲方需要征用乙方承包的林地时,可以随时收回,合同同时终止”。请问:作为管理人员和在职职工,他们利用工作之便,不公开不招标不竞价,为了私利签订的合同是否违纪或者违法?合同期内甲方要求采伐是否需要给予赔偿?请解答,谢谢!
2019-01-05 09:01 嘉祥县种羊场(山东-济宁)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王明伟律师  电话:18202029150  2019-01-05 09:04
建议积极收集证据,后通过起诉对方的途径来进行维权
2 冯倩雯律师  2019-01-05 17:19
一般情况下如果法律有规定准确的赔偿标准的,按标准计算,没有标准的建议委托律师代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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