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请问我家孩子在多家网赂平台贷的款(到手2万元)可是因利息高 你好,请问我家孩子在多家网赂平台贷的款(到手2万元)可是因利息高,违违约金多增到十八万多了,还不起了,以后挣钱在还,或者。不还行吗?(已经还→部份了
2018-12-25 06:32 ask201……(黑龙江-黑河) 已有 5 位律师回答
1 李晓航律师 电话:18646088498 2018-12-25 07:45
你好,年利率超过百分之二十四就不受法律保护了。
2 高志博律师 电话:18686729300 2018-12-25 08:29
利息不能超过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
3 王皓律师 电话:18104515837 2018-12-25 09:11
你好,过高部分可以拒绝承担。
4 王举律师 2018-12-25 06:34
建议到法院解决,利息严重过高。
5 李大贺律师 2018-12-25 08:05
如果是每月等额偿还,以后的本金、利息要逐渐减少,这样总共下来,本息还要远远小于本金×2%×借款月数。具体计算,每个月的本金因该为(原始本金-已经支付过的本金),每个月的利息等各种费用≤【(原始本金-已经支付过的本金)×2%】。
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本金(以实际收到金额为准,且应减去前期已支付费用)、利息(年24%以内绝对保护,年36%以内相对保护)要偿还。但是不合法的利息费用部分,在兼顾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可以拒绝支付。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过多支付的部分,债务人可以(协商、调解、诉讼)要回。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与出借人以居间费用形式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规定的,应当认定无效。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单方延长借贷期限的,无效,你可以按照原约定的期限执行。
债权人拖延收款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注意操作、财务、信用、合规和民事责任风险甚至是刑事责任风险的识别与防范。
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本金(以实际收到金额为准,且应减去前期已支付费用)、利息(年24%以内绝对保护,年36%以内相对保护)要偿还。但是不合法的利息费用部分,在兼顾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可以拒绝支付。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过多支付的部分,债务人可以(协商、调解、诉讼)要回。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与出借人以居间费用形式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规定的,应当认定无效。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单方延长借贷期限的,无效,你可以按照原约定的期限执行。
债权人拖延收款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注意操作、财务、信用、合规和民事责任风险甚至是刑事责任风险的识别与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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