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请问一下,我是2016年4月份在公司上班的,2018年8月公司才与我签订劳动合同 你好!请问一下,我是2016年4月份在公司上班的,2018年8月公司才与我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合同日期是2016年4月至2019年8月,老总的签字日期是2018年8月,因公司要让去江津上班,但是我不同意,辞职是否可以赔偿,前面两年没有签订合同可以要求11个月的双倍工资赔偿吗?
2018-12-10 14:48 颂歌(重庆-大渡口)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毕丽荣律师 电话:13049633889 2018-12-10 14:57
这是可 以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履行的
2 陈晓云律师 2018-12-10 15:03
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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