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一下在既有的贷款,贷了14500到账了13000,每个月还款890左右 请问一下在既有的贷款,贷了14500到账了13000,每个月还款890左右,然后还了四期以后要提前还款他说要还20000多,我就没有还,到六月份又联系我,说我违约,要还款,我协商没有成功一直没有还,到现在八个月了,这个月联系我说,要还20000.我想请问一下这个属于高利贷不,然后怎么解决?
2018-12-07 21:04 ask201……(浙江-杭州)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冯倩雯律师 2018-12-07 21:47
协商处理,不能协商,诉讼维权
2 徐岳律师 2018-12-07 21:56
利息过高,可以起诉 降低。
3 李大贺律师 2018-12-08 08:19
如果是每月等额偿还,以后的本金、利息要逐渐减少,这样总共下来,本息还要远远小于本金×2%×借款月数。具体计算,每个月的本金因该为(原始本金-已经支付过的本金),每个月的利息等各种费用=【(原始本金-已经支付过的本金)×2%】。
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本金(以实际收到金额为准,且应减去前期已支付费用)、利息(年24%以内绝对保护,年36%以内相对保护)要偿还。但是不合法的利息费用部分,在兼顾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可以拒绝支付。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过多支付的部分,债务人可以(协商、调解、诉讼)要回。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与出借人以居间费用形式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规定的,应当认定无效。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单方延长借贷期限的,无效,你可以按照原约定的期限执行。
债权人拖延收款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注意操作、财务、信用、合规和民事责任风险甚至是刑事责任风险的识别与防范。
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本金(以实际收到金额为准,且应减去前期已支付费用)、利息(年24%以内绝对保护,年36%以内相对保护)要偿还。但是不合法的利息费用部分,在兼顾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可以拒绝支付。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过多支付的部分,债务人可以(协商、调解、诉讼)要回。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与出借人以居间费用形式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规定的,应当认定无效。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单方延长借贷期限的,无效,你可以按照原约定的期限执行。
债权人拖延收款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注意操作、财务、信用、合规和民事责任风险甚至是刑事责任风险的识别与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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