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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个朋友是大陆人,以探亲的身份来台湾打工,跟雇主没有签订雇佣关系合同
我一个朋友是大陆人,以探亲的身份来台湾打工,跟雇主没有签订雇佣关系合同 我一个朋友是大陆人,以探亲的身份来台湾打工,跟雇主没有签订雇佣关系合同,在工作中因意外从高处跌落,造成1.右侧股骨与髋骨骨折 2.右距骨骨折 3.蜘蛛膜下腔出血 4.颜面骨骨折合并下唇撕裂伤与牙齿损伤(断了6颗),从出事故后雇主就拨打120把我朋友送去医院治疗,在治疗住院期间,医疗费和住院费,护理费等已经花了台币40几万台币了,都是雇主付的,后续出院后的回诊费、药品费也都是雇主付的,现在出院后在台湾的住处休养,后续还要回诊及补牙,纠正,复健等,请问雇主是不是要对这次的事故付100%的责任及如果是,我朋友将得到什么样的赔偿?
2018-11-27 19:07 ask201……(台湾-台北)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毕丽荣律师  电话:13049633889  2018-11-27 19:59
这是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履行的
2 陈晓云律师  2018-11-28 10:34
单位未在出事30天内申请的,员工及家属应在出事后一年内先行工伤认定,再伤残鉴定,然后索赔。工伤赔偿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交通费住住宿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解除劳动关系的,还有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等。具体数额须结合本人工资和当地标准等情况。

属于工伤的情形: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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