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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行政、民事诉讼、诉讼时效问题
拆迁安置行政、民事诉讼、诉讼时效问题 1、企业法人受政府委托为拆迁人,拆迁人未完全履行拆迁安置协议,可以对政府提起行政诉讼吗?
2、拆迁人未履行拆迁安置的部分是房屋的附属物,是否可理解为《行政诉讼法》中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时效是否可以理解为20年?
2013-01-07 13:35 mqpgls(山东-济南) 已有 5 位律师回答
1 李三勇律师  电话:13311076167  2013-01-07 14:06
您好!
民事诉讼,起诉拆迁人。
2 孙新律师  2013-01-07 13:39
应当是民事诉讼,起诉拆迁人。
3 110网律师  2013-01-07 13:39
应当是民事诉讼,起诉拆迁人。
4 110网律师  2013-01-07 15:13
提起民事诉讼,如需帮助电话联系或面谈。
5 孙新律师  2013-01-07 16:58
房屋拆迁纠纷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应当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法定程序执行。在该法中也规定了政府及职能部门的职责,如果存在违法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则权益被侵害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于补偿标准问题,法律规定是不低于周边房屋市场价格。另一类是: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及各地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办法执行,此类拆迁也应依法进行。补偿标准也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精神执行。由于房屋拆迁案件涉及众多部门,众多单位,征收过程中又有很多的部门作出各种行政行为,案件非常复杂,维护权益建议聘请专业律师。若有需要,可来电或来所咨询邹伙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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