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我与2010年1月25日把房子通过中介公司出租给某人使用(商品住宅),包括屋内的所有设施一并移交清楚了。2010年1月31日屋内暖气阀漏水,家里没人,直到水从防盗门流出被物业发现及时关掉气源。并通知了房屋承租人,房屋承租人回答是他‘工作忙,不能回来'.(门锁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换掉了)事候发现屋内墙面及家具因泡水损坏严重。承租人现在不愿承担责任,理由是暖气是固定资产应该有出租人承担责任。我不知该怎么办。谢谢
2010-06-17 09:46 秋风同书(河南-济源) 已有 5 位律师回答
1 白治国律师 电话:13592368509 2010-06-17 11:34
与你所咨询问题有关的合同法规定有:
第二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是承租人因使用不当,造成暖气阀漏水的,其应负责修缮并支付由此发生的费用;如果是其擅自换锁,使损失扩大,其应当就损失的扩大部分承担责任。
第二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是承租人因使用不当,造成暖气阀漏水的,其应负责修缮并支付由此发生的费用;如果是其擅自换锁,使损失扩大,其应当就损失的扩大部分承担责任。
2 刘锐律师 2010-06-17 09:49
起诉承租人要求其赔偿。
3 110网律师 2010-06-17 10:38
其应当就损失的扩大部分承担责任。如果你不知道怎么办的话,建议聘请律师。
4 李大力律师 2010-06-17 11:48
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损失应该是由你自己承担的
5 110网律师 2010-06-17 14:19
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那么单纯的漏水由你承担,但是承租人应该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