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续签,竞业条款是否再次支付保密费 我在2008年底与现在的公司签订三年劳动合同,其中有竞业条款,离职后一年内不能到任何与其有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单位就业,2011年底合同到期,又续签成无固定期合同,公司没有再支付“保密费”,续签后一年已过,如果我辞职到另外一家与其有竞争关系的公司就业,是否属于违反竞业条款。
2012-12-27 23:29 wdrbj(北京-西城区) 已有 8 位律师回答
1 陈艺平 金牌律师 电话:13978859865 2012-12-27 23:34
竞业限制条款一般在你离职后才开始起算1年。你方续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后辞职的,1年内不能到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就职,否则违约。
2 常路律师 2012-12-27 23:41
您好,如果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可以不遵守。
3 李建成律师 2012-12-27 23:44
您好,您方继续签无固定期限合同辞职后,一年内不得到与原单位有竞争的企业就职
4 孙新律师 2012-12-28 08:16
如果不支付保密费,协议无效。
5 110网律师 2012-12-28 09:21
您在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时候可以跟公司约定期限,最高不超过两年,如果没有约定的话,您可以到其他单位任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6 孙新律师 2012-12-28 09:36
看续签合同约定了什么,所谓保密费本就应该是离职后一年内给的。
7 孙新律师 2012-12-28 12:35
如果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可以不遵守。
8 孙新律师 2012-12-28 14:16
您好!仍然继续需要支付保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