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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外来务工人员工伤辞职后是否享有《上海市工伤保险》第三十九条中的权利?注:十级伤残。
上海市外来务工人员工伤辞职后是否享有《上海市工伤保险》第三十九条中的权利?注:十级伤残。 我老婆在09年的一次工作中不幸压伤左手食指,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当时保险公司赔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两万余元(当时的月平均收入的6个月工资)。现我老婆辞职,公司对于她应享受的《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三十九条第二款所赋予的权利予以否认。      望好心律师予以邦助!谢谢!!
2012-12-21 20:04 124996……(河北-廊坊) 已有 0 位律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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