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离婚书面审理后我还要重新开庭吗? 2011年6月向铜鼓法院提起第一次离婚上诉,同年7月败诉。一年后即2012年7月二次上诉,法院通知找不到对方,需公告!缴费公告后三个月后在我追问情况下,于2012年11月24日对方缺席的情况下法官对本人进行书面审理。当时说预计两周后会有判决书!于2012年12月13日,法官电话通知我说己找到对方,还需要重新开庭审理或者撤诉。由于我本人在深圳打工,去铜鼓非常不方便,之前为这事己往返四次。目前现在也确实走不开,请问我可以不去吗?法官是否有涉嫌程序违规?如果以上属实我是否应向宜春纪委监察局反映?
2012-12-15 10:40 kenyl1……(河北-廊坊) 已有 8 位律师回答
1 杨冬梅律师 电话:15068803952 2012-12-15 11:34
只能开庭审理。
2 陈晓云律师 2012-12-15 10:43
还得开庭审理
3 110网律师 2012-12-15 10:45
法官的要求没有问题 是需要开庭审理的
4 李水全律师 2012-12-15 10:50
需要开庭审理。
5 江珍来律师 2012-12-15 11:07
您好,要出庭!
6 110网律师 2012-12-15 11:14
你还需要开庭,法官没有违反法律程序
7 孙新律师 2012-12-15 11:15
在判决书还未下发前找到被告,程序上你是需要出庭参加庭审的。法官的做法没有违规之处。
8 汪月霞律师 2012-12-15 11:34
需要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