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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资违约金问题的纠纷
关于劳资违约金问题的纠纷 我集团单位下属子公司07年5月份与几位高层管理人员签定了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之外又签了一份补充协议,不是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这个补充协议中约定,高层管理人员的岗位、工作年限、劳动报酬等,另外有一条款于公司不利,其中约定公司如果在本协议约定期限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要支付给员工18万的违约金。目前公司在进行重大变更,要将公司变卖给其他企业,这些高层管理人员,别的企业不接收,公司拟与高层管理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管理人员拿出这份协议,我们作为人事的莫名其妙,之前这些协议的签订我们人事并没有参与,是公司老板签订的。 
08年新法实施以后,这样的违约金明显不适用,按照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公司最多给他们6000元的经济补偿金,但是协议约定为18万,高管都不干,应当如何解决?企业应当采取什么措施才可以?如果在劳动仲裁过程中企业赢了的话,员工是否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这个问题,民事诉讼的话企业赢的几率有多大?
2008-08-29 10:20 greatd……(安徽-蚌埠)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张亮律师  电话:18604091120  2008年08月29日 10时23分
违约金约定过高的,可以请求法院适当降低;如果公司负责人的行为未经股东授权,可以起诉确认协议无效。
2 孙新律师  2008-08-29 11:54
在诉讼中,违约金过高的可以要求降低,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可以要求按实际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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